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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企业的行政许可包括哪些内容?
A: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等。
2.如何获得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标准?
回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获得该资格的具体途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获得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若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请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渠道为何?
A: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办理。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的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仅限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
为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哪些要求?
A:企业初次申请、增项资格的,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但是,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受理其资格申请:
(1)具备一级或以上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获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备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主营业务相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5.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是否需要年限?
A:施工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要达到相应资质标准。
施工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备10年及以上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如何?
回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
报关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评→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对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的,企业可在公示期限内提交陈述材料,并将其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的,予以公示。
7.企业初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换代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可在陈述时补充新业绩和人员资格吗?
A:不可以。公司声明只对原始资料作出说明,不能对增加业绩或补充新人作出说明。
8.企业对公示意见提出了说明,如何获得最后的审查结论?
回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通过(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发证信息受理。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全国通用?
回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有效。各地不得另设额外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10.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进行资格证书更改?
A: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特别说明外,资质证书变更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证书内容进行更改。
11.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房屋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79号的规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格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务通过申报软件提交下列材料扫描:
(1)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所有企业(包括原来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5)原企业资格注销申请;
(6)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资格申请表》1份。
企业在签发1年有效证书后,应在有效期内对有关人员进行变更,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准,并提交首次资格申请全部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跨省变更资格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2.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什么时候才能有资格证书?如果资格证书没有及时变更,后果如何?
A: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每日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亦须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准资格?
A: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核发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根据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符合资质标准的,证书直接更改。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家企业吸收另一家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格的若干家企业,合并重组成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新企业资格;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有企业在短期内不能进行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以按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即,由于业务结构调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的总量不增加;
(5)国有企业改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在几个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转移人员,企业申请资质转移,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企业,新企业申请承继资质的;
有关的企业如在重组、合并、分立等登记在两个或更多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