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选择挂靠建筑工程,将面临什么风险?(图文)
根据现行法律,承揽建设项目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实际施工或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在承揽工程时,再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使其建筑行为形式合法。“挂证”行为可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形成“半拉子工程”。外方拖欠大量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挂靠中的民事.行政责任风险进行如下梳理,以供参考。
1.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
(1)合同无效。在《建筑法》第26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61条中,对承揽工程任务、承揽资质等行为予以禁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例。
(2)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即承包人)。第66条《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上,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挂靠人因拖欠挂靠工程的材料款.劳动者工资等,由企业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企业和建设方,一旦因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企业就很难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4)施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被挂靠企业当然负责。农民工及其他施工人员,尤其是在挂靠人为自然人主体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挂靠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及其他有雇工的个人企业(以下称雇主),应根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本单位的全体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规定,雇主应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被挂靠企业的行政责任,
轻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影响或直接限制对外投标等经营发展活动,重则直接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设企业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准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从事工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于该项目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引起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挂靠面临着相当多的民事和行政责任风险。从客观上讲,客观上不能避免挂靠的市场现状,企业如何控制挂靠项目风险成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防范,以降低风险,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
(1)加强对挂靠人资金的管理,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全额履约保证金。
(2)加强建筑合同管理,确保从工期.质量.成本.材料.分包等方面进行干预,从工程质量.工期和外部经济活动履约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时按进度完成工程。
(3)加强项目用章管理。在实务中,由于合同往往将盖有工程章的合同视为表见代理,因而被挂靠企业因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企业难以提出有效抗辩。为了避免风险,被挂靠企业在对外可以明示的项目上印章只限于工程技术往来。
(4)实务上,挂靠人多事同建设单位商定了项目,然后去找挂靠单位,通常是建设单位制订或明确同意挂靠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企业应当保留建设单位同意挂靠的证据,如三方协议、录音录像等。如有争议,由于挂靠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实际施工的挂靠人知之甚少,建设单位应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