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阴阳合同?——建设工程知识盘点
阴与阳的契约,也叫黑合同。“阴阳合同”通常是对同一工程存在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两个合同,其原因之一为中标合同或备案合同,为“阳合同”,而另一份合同则为“阴合同”,阴合同的签署时间可能在阳合同之前,在同一时间或之后
在这类情况下,如招标有效,阳合同适用,但如果是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双方因客观情况而签订阳合并无法预见的变化,则可采用阳合合同另定。招标无效,则阴、阳合同全部无效,应参照适用实际执行合同,不能确认实际执行合同的,参照签订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筑工程领域中,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削减工程费用,降低工程价款,通常被称为“压价”,是很普遍的现象。多数业主为提高利润,众多承包商为获得工程而签订合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双方多以不合理的低价、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增加承包商义务,扩大业主权利。
据大数据检索,我国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857个涉及“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关键词。在这类案件中,基本都存在着“阴阳合同”问题,原告一般是承包人,多以阳合同为由,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支持,这类案件的初审要求为80.35%,二审维持原判率48.50%,再审维持原来生效判决72.73%。
Alfa:根据对初审判决结果的直观分析,目前情况下,有229件得到全部/部分支持,占80.35%,全部驳回43件,占15.09%;其它7件,占2.46%。
Alfa:通过对二审判决结果的直观分析,目前情况下维持原判的有226件,占48.50%,改判有180件,占38.63%,占12.2%。
Alfa:通过对再审判决结果的直观分析,目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72项,占72.73%,改判19项,占19.19%;提审/指令审理的有5项,占5.05%。
在具体的实践中,涉及阴阳合同的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其相应的判决结果也因项目的性质和招投标是否有效而不同。
情形一
强制招标项目,有效投标,适用阳合同。
这类项目,在招投标有效的情况下,实质裁判方意见基本一致,一般按照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2]进行处理,即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施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定应适用阳合同。
情形二
不强制招标的项目,采用有效投标,采用阳合同原则,阴合同除外。
尽管这类工程没有强制要求投标,但当事人自行选择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则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中标者有效时,通常仍然按照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如果合同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的出现是由于在签订了中标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对工程价款,项目范围、工期等实质性条款重新约定,此种情况即解释第23条[3]规定的情形,可适用阴合同。
情形三
竞标无效的,寻求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实际履行合同,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最终签订合同。
投标无效,通常是指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禁止的规定,如合同双方在招标前就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存在“明招、暗定”的情况。
在此情形下,阴阳契约无效。如果直接适用阳合同,承包商通过串标获利,而直接适用阴合同,又会明显偏向于雇主(因为阴合同的价格一般较低,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地位更高)。所以,在此应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基础。
如当事方不能确认实际履行合同,则按照解释1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也有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必须招标或已招标的工程项目结算应依据备案合同。“阴阳白同”无效,双方就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合同产生了争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项目实际执行哪种合同。此种情形下,招标过程中的中标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也不违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5]。恰恰相反,这种处理方式对处于强制状态的业主具有较明显的“惩罚”意义,暗含承包商因为处于“弱势一方”为了获得项目而“不得不”签署合同。
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要确定阴阳合同的适用性,首先要明确工程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招标工程。如果中标合同有效,则适用中标合同。阴阳合同无效的,参照实际执行合同。如果实际执行合同难以确认,则参照最终签订合同。如果是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中标合同有效,仍优先考虑适用中标合同,但由于客观情况不可预见的变化,则适用阴合同。中标合同无效的,应当审查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综合案件事实,以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工程款结算依据。